转: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关于举行第四届“威海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1-19    作者: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南海新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各部门、单位,各驻威高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激励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创作,根据《关于设立“威海文学艺术奖”的意见》(室字[2006]12号)精神,决定举行第四届“威海文学艺术奖”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遵循“规范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评选范围

1、文学类: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影视及戏剧剧本、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文学评论。

2、广播影视类: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影(含微电影)、动漫故事片、广播剧、电视文艺节目、艺术类专题片。

3、戏剧类:戏剧、舞台剧(含舞台旅游演艺作品)。

4、音乐类:歌曲、民乐、交响乐。

5、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类。

6、其他舞台艺术类:舞蹈、曲艺等。

三、评选条件

1、凡在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我市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或以我市个人和集体为主创作的文艺作品(发表时为第一作者或主创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作品时间确认以发表、出版、演出、播出、展出时间为准。

2、内容积极向上,体现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文学类作品,需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具有全国统一或国际书号、刊号。

(2)广播影视、动漫类作品,需公开放映、播出或已获得全国公映许可证。

(3)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等舞台表演类艺术作品,需已公开演出。

(4)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等作品需在市级以上组织的展览中展出或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其中摄影作品含纪实、人物、风光三类,原图未经合成处理)。

3、已经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山东省“文艺精品工程”和泰山文艺奖的作品不参评,由评委会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授予特别荣誉奖。

四、评奖方法

   (一)成果申报

1、申报时间:2015年11月15日――12月15日。

    2、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作者的作品,通过所在地党(工)委宣传部申报;市直部门的作品,通过主管部门申报;市文联负责组织各协会会员作品申报。

3、申报作品需填写《威海市文学艺术奖申报表》,一式10份,并提交作品。其中:

 广播影视、动漫及戏剧、曲艺、舞蹈等舞台类作品,需提交演出音像光盘(DVD)2套(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其中,戏剧需提交剧本10份)。

音乐类作品需要报送纸质乐谱10份,作品以MP3/WMA格式电子版拷入U盘报送。

以上相关演出的证明材料或全国公映许可证需提交复印件1份。

书法、美术、摄影和民间艺术等作品,需提交作品原件,参展证明材料1份。

文学类作品需提交10份。

    (二)成果初评

    1、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国家级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南海新区工委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初评。

2、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报送参评作品总量,均要求控制在20件以内。

(三)成果评定

评奖工作由市评奖办公室统一组织。

市评委会根据成果申报情况,下设文学组,广播影视组,舞台艺术组和书法美术组。学科组按分配的指标,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出二、三等奖成果,并向评委会大会推荐一等奖的候选成果。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大会评定一等奖。所有奖项的评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须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五、表彰奖励

1、威海文学艺术奖,设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数额,依据成果申报的数量和质量而定。

2、给予所有获奖作品颁发“威海市文学艺术奖证书”和奖金。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实施,解释权属威海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

评奖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科,联系电话:5239803,电子邮箱wh5239803@163.com

 

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

                             2015年 11 月 9 日